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16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新侨二路73-7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3692444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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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