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8民初176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峃镇金茂花苑5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