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1015号
原告:王海青,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胡碎南,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季凤花,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第三人: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新侨二路73-7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369244428。
法定代表人:胡碎南。
原告王海青与被告胡碎南、季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海青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计1678元,由王海青负担。
审判员林绍搜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洪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