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8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宝,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新侨二路73-7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3692444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与被告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款项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