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泽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顾某某、赤峰泽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28民初3949号 原告:顾某某,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某,男,1957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美林村。 被告:赤峰泽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行政经理,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赤峰泽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95450.0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至还清为止;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原告为被告打井、铺设管道、安装机井水泵等多项工程活,工程总造价195450.06元。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95450.0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至还清为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称是从案外人张某某手中承包的活,被告泽宇公司提交的劳务合同证明涉案工程是由案外人张某承包,由此可见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泽宇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