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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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6执927号
陕西秦都龙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都龙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陕01民终15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都龙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74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案件款177496.22元,其中包含本案执行费2066元;除执行费外之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故(2019)陕01民终1515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92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15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二0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