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西安正广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881号
原保全申请人:西安正广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5GF52U。
法定代表人:陶雪劲。
被申请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62。
法定代表人:李大威。
西安正广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云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精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8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精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西安正广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已达成调解,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陕0111民初1969号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应依法解除对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