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4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经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青海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其名下部分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信息。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9680.2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9680.23元。本案执行费2295元,已收取0元,未执行2295元。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亮
审 判 员 杨 繁
审 判 员 王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