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8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贵中执字第5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金港大道东段、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西侧证号为贵国用(2011)第002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226.53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金港大道东段、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西侧、证号为贵国用(2011)第002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226.53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陆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