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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知民初756号
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231587X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258号2幢4F。
法定代表人:金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竞为,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中南集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447869677,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路中南批发大市场A14栋120号。
法定代表人:朱颖。
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亭公司)与被告岳阳中南集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中南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华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竞为到庭参加诉讼,岳阳中南公司经本院合理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华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岳阳中南公司支付原告合同款102000元、违约金126000元;2.判令岳阳中南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4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岳阳中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制开发“湖南省雁南监狱智能接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被告应支付原告软件总开发费用人民币252000元,分别于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向原告支付151200元,在验收后支付88200元,质保期满后支付12600元。合同签订后,因湖南省雁南监狱会见楼没有建造完工,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才向原告支付了首笔款项150000元,后双方于2019年4月8日才正式开工,于2019年4月19日完工,2019年4月22日完成验收。验收完成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但被告始终推诿拖延,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五条,被告拖延付款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岳阳中南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5日,被告岳阳中南公司(甲方)与原告杭州华亭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原告杭州华亭公司开发“湖南省雁南监狱智能接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1.关于开发进度及软件成果交付。自签订本合同起一个月内,乙方完成软件的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工作,并交付甲方使用;软件交付地点为湖南省雁南监狱,交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2.开发费用。软件总开发费用为252000元,费用包括:完整的软件交付成果、技术文件开发费用;乙方应承担的提供技术服务及技术支持的费用;其他软件的全部接口费用;技术培训费用(包括教材、课程费等);以及乙方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3.付款结算方式。付款约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60%的货款(计151200元);验收款:软件安装调试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5%的合同价款(计88200元);乙方在支取第二次价款前应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剩余5%的货款(计12600元)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4.售后服务支持。在验收合格后,乙方对所开发的应用系统提供一年免费的售后服务。5.乙方延迟交货的,按合同总价款的每天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拖延付款,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计算乙方损失。双方各自所支付的违约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无故中止协议违约方按合同总价的50%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文印等所有费用。2018年10月1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对于保修期内的系统设备,原告杭州华亭公司承诺提供2年免费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软件和硬件的免费维修和维护。
上述合同签订后,涉案项目于2019年4月8日开始施工,于2019年4月19日完工。2019年4月22日,涉案项目通过被告岳阳中南公司验收确认。现被告岳阳中南公司已支付合同价款150000元,尚欠剩余款项102000元。
另查明,原告杭州华亭公司支出律师费3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400元。
以上事实,由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合同、验收报告、收款回单、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杭州华亭公司和岳阳中南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杭州华亭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涉案软件,并经岳阳中南公司验收通过,且2年免费服务期限已届满,岳阳中南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杭州华亭公司主张岳阳中南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02000元、违约金1260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400元,共计2314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岳阳中南集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23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701元,由被告岳阳中南集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海忠
审判员徐珺
人民陪审员孔健姣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