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4532号
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银汇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伙有,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由于被告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后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伙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金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