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3691号
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翠柏路7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231587XY。
法定代表人:金樟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宗泽北星光电器1幢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ME7DT41。
法定代表人:诸津,总经理。
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