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杭西商初字第1509号
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金祝社区金祝西路7号713、717、7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3年8月8日进行调解。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80000元。该款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120000元。
二、如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三、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2803.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73.5元,由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3年8月31日前交付至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