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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中心(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502知民初180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经营者:田某,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均不详。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中心(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