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5100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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