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91民初20626号
原告:***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诉被告***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