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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有限公司、科大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粤03**民初35135号 (2024)粤0306民诉前调1464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华美居商务中心B区4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邱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9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