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粤03**民初35135号
(2024)粤0306民诉前调1464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华美居商务中心B区4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邱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9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