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粤0604民初2551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享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802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享安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享安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用共计2132566.25元,被告享安某有限公司分三期付清该款项:第一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710855.42元;第二期于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710855.42元;第三期于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710855.41元;
二、若被告享安某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付款,则余欠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某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的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71元,减半收取为13235.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200元,合计19435.5元(原告已预缴),均由被告享安某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某有限公司。原告已预缴的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3235.5元,由原告书面申请后予以退回。
四、原告指定收款以下收款账号:
账户名称:某有限公司;
开户行:某合肥高新区支行;
账号:XXX。
五、被告享安在线保险经纪(广东)有限公司履行完本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义务之后,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六、原告某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2024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