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4知民初1328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