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3知民初355号
原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