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某;内蒙古某某某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1民初1386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某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某某,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欧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内蒙古欧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汉族,1999年2月10曰出生,预算员,大专文化,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内蒙古某某某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某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某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某某某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某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