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684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欧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