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10642号
原告:杨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585153028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杨某与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