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某、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10642号 原告:杨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585153028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杨某与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