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2060号
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千王高晖水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52302701W。
委托代理人:王三丰,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鸿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6149695T。
被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志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0GMK4D。
被告: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34层。
法定代表人:贾长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30047D。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少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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