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某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萃街377号附5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614965T。

法定代表人:李鸿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江,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70627X5。

法定代表人:刘继先,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热,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以案件事实与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上诉人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彭浩

审判员  王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奕

书记员肖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