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鸿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32民初3599号
原告:谭家兵,男,汉族,1971年1月2日生,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四川鸿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巨萃街377号附5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鸿彪,总经理。
原告谭家兵因不服兴国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8】第7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四川鸿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亦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案号为(2018)赣0732民初35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8)赣0732民初3591号四川鸿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谭家兵劳动争议一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 斌
审判员 肖少颖
审判员 胡 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雷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