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某有限公司;五莲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21民初666号之一 原告:五莲世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6772139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学林路文德三区沿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407946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五莲世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五莲世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莲世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莲世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五莲世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