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490-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成年。 被告***,成年。 被告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名下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6万元。原告已提供山东日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名下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