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昭阳路东、园中南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四日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4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被执行人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52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39782元。因被执行人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对被执行人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查封财产的处置,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