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新天化工有限公司

濮阳市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范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濮阳市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城工贸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生产部经理。 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09月09日出生,该局科员,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女,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濮阳市外国语学校教师。 原告濮阳市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07月0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7月10日向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于2014年07月11日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4年07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新天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新天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濮阳市新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新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