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19090号
原告:刘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四川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刘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