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91民初185号
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住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七楼。
负责人:***。
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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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