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91民初931号
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偃快速通道与孝文大道交叉口科技大厦东楼。
负责人:***,管委会主任。
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元,由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