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862号
原告:南京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工业区12号。
法定代表人:卞文,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华水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80号28层。
法定代表人:倪福中,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水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倪永男
书记员解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