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3221号
原告: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