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光华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2执13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宝鸡市光华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光华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宝鸡市光华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4735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市光华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 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