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4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垣市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746B。住所地:长垣市蒲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