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4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垣市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746B。住所地:长垣市蒲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