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某某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于洪区沙岭服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东工业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北卫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豫北卫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30日向**六六公司转账1920000元作为货款。2020年7月17日,双方签订《分期退款协议》,约定豫北卫材公司对**六六公司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表示谅解,同时双方确认共同签订的《熔喷布购销合同》系他人伪造、合同无效;**六六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立即退款,双方达成以下还款协议,还款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还款金额为1920000元。分五期分别于2020年8月15日、2020年9月20日、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退还不低于30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一次性退还所有剩余尾款。除第一笔的最后还款日为当月的20日之前外,其余四笔的最后还款日不超过当月的25日。**六六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超过最后还款日还未支付款项,应以剩余未退还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豫北卫材公司律师费、起诉费、保全费、交通费及判决后法院应缴纳费用。但**六六公司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豫北卫材公司遂起诉要求**六六公司退还上述款项并计算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豫北卫材公司与**六六公司2020年7月17日签订的《分期退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该协议约定分五期退还所欠货款并明确约定相应的还款时间,但**六六公司未按照约定如期履行任一期退还货款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豫北卫材公司要求**六六公司退还货款19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分期退款协议》中双方约定如**六六公司超过最后还款日还未支付款项,豫北卫材公司有权以剩余未退还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该条约定视为双方对逾期退款利息的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法院此后裁判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1920000元的逾期退款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豫北卫材公司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豫北卫材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交通费由**六六公司承担,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庭审中**六六公司反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首先**六六公司自称于2020年11月30日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直至庭审前原审法院也未收到该申请书;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六六公司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传票,根据卷宗邮寄单显示**六六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签收上述材料。因答辩期为十五日,而**六六公司不管是于2020年11月30日邮寄还是当庭提出均已超过了答辩期,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从庭审过程来看有逃避诉讼、拖延时间之嫌,故对于**六六公司该项辩解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六六公司代理人**称公司是2020年11月27日给其的传票,传票上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故其认为答辩期应从2020年11月25日起算,但该传票是2020年11月6日同起诉状等手续同时邮寄的,并不能因此影响答辩期及管辖权异议申请时间,该时间应以**六六公司收到传票、起诉状等相应手续之日起计算,故对于其该项辩称亦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 **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货款1920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计11040元,由**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六六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收到的传票显示被传唤人为豫北卫材公司,导致上诉人认为不是传唤我公司,2020年11月27日上诉人法律顾问发现该传票,即与原审法院联系并提出管辖异议,但原审法院却未对管辖异议作处理即开庭和判决,程序违法;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不具备审理权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豫北卫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审理中,经本院通知,上诉人**六六公司未提出新的意见和证据,亦未就何时收到原审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作出说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20年11月6日向**六六公司邮寄发出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六六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签收,据此,**六六公司若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应在2020年11月25日前向原审法院提出,该公司所称的于2020年11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原审法院未予处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原审法院开庭传票是否有误的问题,**六六公司收到后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但并不影响其提交答辩状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和期限,且**六六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交其收到的开庭传票原件以便核实。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双方2020年7月17日签订《分期退款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如**六六公司超过最后还款日还未支付款项,甲方(豫北卫材公司)有权向乙方(**六六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第三条则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双方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据此,**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均有本案管辖权,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为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综上,**六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0元,由上诉人**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