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28民初4954号
原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746B。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东工业园区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107RM6XY。
住所:辽宁省**市**区沙岭服装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1920000元,并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购买熔喷布,受他人欺诈误以为与**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200401801《熔喷布购销合同》,并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30日分两笔向**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支行账户(62×××36)转账1920000元。后双方确认上述合同无效,并达成《分期退款协议》,约定**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5日起分五期向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返还1920000元,同时还约定如**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从2020年4月30日起向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律师费、起诉费、保全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但时至今日,**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如约还款。
**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已经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在开庭前已经告知法院管辖权异议。**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不应当由长垣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今天开庭,请法院下发管辖异议裁定书。如今天开庭**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庭审程序违法,**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1920000元,并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分期退款协议》一份、2.情况说明一份、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据此证明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与**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17日达成《分期退款协议》,印证了该《分期退款协议》的成因,该协议中也约定了**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5日起分五期向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返还1920000元。同时还约定了如**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返还从2020年4月30日起向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这也是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提出利息主张的证据依据。另外,第三份证据能够证明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分两笔向**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了1920000元。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综合审查,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客观真实,内容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30日向**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920000元作为货款。2020年7月17日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与**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分期退款协议》,双方约定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对**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表示谅解,同时双方确认共同签订的《熔喷布购销合同》系他人伪造、合同无效;**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立即退款,**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达成以下还款协议,还款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还款金额为1920000元。分五期分别于2020年8月15日、2020年9月20日、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退还不低于30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一次性退还所有剩余尾款。除第一笔的最后还款日为当月的20日之前外,其余四笔的最后还款日不超过当月的25日。**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过最后还款日还未支付款项,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有权以剩余未退还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及承担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律师费、起诉费、保全费、交通费及判决后法院应缴纳费用。然而时至今日**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退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020年7月17日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与**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分期退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该协议约定分五期退还所欠货款并明确约定相应的还款时间,然而**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却未按照约定如期履行任何一期退还货款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要求**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9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分期退款协议》中双方约定如**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过最后还款日还未支付款项,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有权以剩余未退还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该条约定视为双方对逾期退款利息的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市场报价利率,法院此后裁判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本院认为1920000元的逾期退款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交通费由**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然其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庭审中**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首先**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称于2020年11月30日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然而直至庭审前本院也未收到其邮寄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传票,根据卷宗里的邮寄单显示**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签收上述材料。因答辩期是15日,而其不管是于2020年11月30日邮寄还是当庭提出均已超过了答辩期,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从庭审过程来看其有逃避诉讼、拖延时间之嫌,故对于其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另**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辩称**公司是2020年11月27日给她的传票,传票上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故其认为答辩期应从2020年11月25日起算,然该传票是2020年11月6日同起诉状等手续同时邮寄的,并不能因此影响答辩期及管辖权异议申请时间,该时间应以**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传票、起诉状等相应手续之日起计算,故对于其该项辩称亦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货款1920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计11040元,由**六六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