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执835号 申请人: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28706620746B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长垣市蒲东工业园区9号 被执行人程济欢,男,1988月2月19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关于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济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57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济欢偿还借款1006900元。本案的执行费124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3月3日日立案受理,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06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程济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26日、2021年5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程济欢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有可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程济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将程济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处理。 4、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传统查询手段,仍未发现程济欢名下有房产等可供处置财产。 本院已于2021年5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已记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28民初5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20)豫0728民初5793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