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丹修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5民初336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丹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大道87号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丹修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