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0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7号楼280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智觉高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