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3251号 原告: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河山工业园日照北路与恒远路交汇处路东10米,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1102696852307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36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2463555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经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以被告于2023年3月30日将欠原告的5万元支付给原告,双方该笔欠款已结清为由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