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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农盛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鲁1102民初369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408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定了温室安装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完成后,被告拖欠工程尾款3608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在2025年中秋节给付原告2000元,并承诺在2025年底付清剩余款项,但其至今没有付款。 案经送达,被告某乙公司未应诉,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某甲公司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温室安装承包合同1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 证据二、某平台聊天记录1宗。证明: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没有争议,并且最终被告确认欠款36080元,被告又支付了2000元,现被告还欠34080元。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3年10月23日,原告某甲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温室安装劳务承包合同,承接山东省日照市某智能温室项目工程的温室安装劳务,约定:合同总价款367200元;温室整体完工并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3%(至此,总付款额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8%);安装调试综合结算完成后,无质量问题,剩余2%质保期结束1周内支付;工程质保期2年,自甲方书面竣工文件确定的竣工日算起。案涉工程于2024年2月完成。经结算,被告未付款总额为36080元(含质量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5年10月付款2000元,余款一直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温室安装劳务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法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遵循履行。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4080元(含质量保证金),有原告提交的某平台聊天记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工程质量保证期已经届满,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408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劳务费340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因原告某甲公司已经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3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