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7464号
原告:**,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农场。
被告:北京希嘉创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8号1号楼五层B5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希嘉创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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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