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某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191民初2279号 原告(反诉被告):日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日照市某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某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被告日照市某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日照市某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