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8民初2574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现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告:***,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富宁县。
被告:富宁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迎宾路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6655154715。
法定代表人:曾正龙
被告:富宁县那能乡人民政府,地址:云南省富宁县那能乡那能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80152173257。
法定代表人:谭林飞,那能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天发,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富宁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富宁县那能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2元,减半收取计1130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康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彭华麒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