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628民初2403号
原告: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福兴丽都苑小区E-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42W5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富宁县,现住云南省富宁县。
被告:富宁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宁新华镇迎宾路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665515471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富宁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新华镇普厅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8015216867N。
负责人:***。
原告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和、富宁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富宁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计3190元,由云南帝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