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云和县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25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92065514P,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金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6845113105,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正达阳光小区32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25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浙1125执28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245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