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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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61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6845113105,地址为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丰花苑1幢1单元201室。
被告:李介绍,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李雨林,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介绍、李雨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6月13日递交撤诉申请书,经过电话确认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邵蓉蓉